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曾多次与村委会协商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并主动要求缴纳租金,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上诉人的要求
此后,村委会要求上诉人退还土地,并派保安及张大宝等十余人到上诉人的果园强行砍伐其辛苦种植的桃树和苹果树
上诉人妻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前阻止对方的行为,而被保安拉扯到一旁勒令蹲下,并加以拳脚张大宝等人开始砍伐果树
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妻子的安全,才挥舞菜刀赶走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时,村委会派的保安和临时雇员闯入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并先动手伤人毁坏果园内的财物,并非上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争强好胜,进而无事生非
上诉人的主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事实,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上诉人的行为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窦涛持有菜刀主要是为了驱赶闯入果园的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在此过程中,因其不小心才伤到张大宝
在张大宝被砍伤后,上诉人没有继续殴打张大宝,也没有围追堵截撤走的众人,其行为危害不大,并已经得到了张大宝的谅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窦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认可,是村委会派保安和张大宝等人闯入我的果园在先,此后他们又对我媳妇拳打脚踢,砍伐我的果树,我才拿菜刀吓唬他们的,我是属于自卫至于砍伤张大宝的事,那纯属意外……”窦涛辩解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王检察员的发问与一审时县检察院的检察员发问的内容相差不大随后方轶也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发问的内容与一审时差不多,不再赘述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窦涛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寻衅滋事……”窦涛所说还是上诉状上的内容
审判长在询问他有无新意见